与乘客发生口角,竟持刀刺伤乘客。近日,我院审结了这样一宗伤害案,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吴某为公交车司机。2014年8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,被告人吴某驾驶公交车在始发站等候发车,因未到该公交车发车时间,便关闭车门等待。被害人陈某要求被告人吴某打开车门让其及家人上车等候,被告人吴某称没到发车时间不肯开门,双方为此发生口角。被告人吴某下车与被害人陈某理论,随后双方发生斗殴,被告人吴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刺伤被害人陈某及被害人妻子。经鉴定,被害人陈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,被害人妻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吴某带走处理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二级、一人轻微伤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被告人吴某案发后留在现场主动接受调查,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当庭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;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、激化存在过错,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俗话说,与人方便,自己方便。本案的双方如果能互相体谅一下对方,控制好自己的情绪,就不会有此两败俱伤的结局。(刑庭 廖华军)